终于!非居民厨余垃圾要单独收费了

发布时间:2021-08-04 16:06 | 编辑:非居民厨余垃圾 | 133 次浏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上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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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导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上月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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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厨余垃圾无序收运处理易影响市容、污染水质、传播疾病,还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全面建立健全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及收费机制,有利于引导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制止餐饮浪费,促进粮食节约,也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为此,《指导意见》提出:


一是推行计量收费,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明确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即非居民厨余垃圾),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计量收费机制。鼓励各地区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垃圾源头减量。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加快理顺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和运营机制市场化。建立健全提高收运单位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通过合同管理、引入竞争等方式,倒逼垃圾收运服务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完善非居民厨余垃圾排放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垃圾排放台账,实行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逐步实现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三是强化组织实施。要求厨余垃圾收运监管体系基本完善的地区,尽快实现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逐步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其他城市要尽快实现厨余垃圾收运监管全覆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机制改革。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拒缴欠缴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严肃查处非法倾倒、运输和消纳,以及不落实排放登记制度、计量不规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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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一出,引来行业朋友不少的讨论,分享如下:

01

有关行业“乱象”

     发改委和建设部终于清醒了,这些年来飞速增长的财政负担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用中,混入了许多的蛀虫----非居民餐厨垃圾(即经营性企业废弃物),从而也堵住了一些地方企业利用城市公益设施去收揽企业垃圾,同时又将已收取企业垃圾费的这部分垃圾,混为居民生活垃圾,再次获取政府财政补贴的漏洞。


     多少年了,我们的专家学者频频发文,指出城市居民垃圾在飞速增长,使政府不堪负担,要开征居民垃圾费。奇怪的是这些专家们一直无视非居民厨余垃圾并入居民垃圾一并处理的现状,使有些企业一直不当受益,把混入生活垃圾的企业垃圾都算作居民垃圾,使收费的垃圾作为生活垃圾重复收费。

02

有关“事业垃圾”

     生活垃圾和事业垃圾,台湾的这个区分有借鉴意义,前些年看文章,介绍台湾省的时候每每看到事业垃圾这个称呼,当时还感觉很奇怪,事业垃圾是什么垃圾,后来才知道,原来是和居民生活垃圾区别的。

03

有关跨行管理

     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之前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属于城管执法系统管理,之前都叫做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以前都是食药、工商、环保,生活垃圾分类从开始推行说的很明确就是居民厨余垃圾。

04

生产者责任延伸

     生产者责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关于废物循环利用和管理的议案。这个生产者原本是producer, 即生产商,没想被他们延申到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


     生产者付费,和产生者付费,对于过度包装、废旧电器之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生产者付费;对于居民,实行产生者付费。中国文字太精妙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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